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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是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牡丹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80年11月召開,選舉產生了第八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至此,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建立了常設機構。1983年4月,召開牡丹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此后,1987年12月、1992年12月、1997年11月、2002年11月、2007年1月、2012年1月和2017年1月七次換屆,現在是第十六屆。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六)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市長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任免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中級人民法院正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十五)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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