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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建院,現有在編干警500余人,是全國建院歷史最長、干警人數最多的中級法院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抓住歷史發(fā)展機遇,銳意進取,公正司法,為廣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yōu)良的司法服務。本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和指導,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審判法律規(guī)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和本院認為依法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審判法律規(guī)定的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抗訴案件。(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判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再審的案件。(四)審判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五)審查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及申請撤銷、承認國際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六)對下級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轄。(七)監(jiān)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管理、協(xié)調全市法院執(zhí)行工作。(八)依法行使司法執(zhí)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九)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十)負責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xié)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制;負責全市法院的紀檢、監(jiān)察工作。(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十三)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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