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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廈門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代表大會會議的議題一般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議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選舉或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等。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議題,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本屆大會為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共有市人大代表299名,任期自2017年1月始。主要職權有:(一)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按照我國憲法、法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廈門經濟特區(qū)實施的決定》,行使經濟特區(qū)立法權和設區(qū)市立法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三)監(jiān)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監(jiān)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qū)域的貫徹實施。(四)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述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選出或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常委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的決議,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本屆人大常委會為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共有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書長1名,委員31名。任期自2017年1月始。主要職權:(一)在本市范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我國憲法、法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廈門經濟特區(qū)實施的決定》,行使經濟特區(qū)立法權和設區(qū)市立法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三)領導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我市區(qū)、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四)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jù)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六)監(jiān)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工作,聯(lián)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七)撤銷區(qū)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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