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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是煙臺市的國家權力機關。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1954年7月13日至17日,煙臺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市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市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jīng)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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